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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关系中只有两方主体,一方是提供搭乘车辆的施惠人,另一方是接受施惠的搭乘人。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解析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关于好意同乘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好意施惠行为”说,认为好意人是基于善意的愿望,同意同乘人免费乘车的请求。好意同乘关系中只有两方主体,一方是提供搭乘车辆的施惠人,另一方是接受施惠的搭乘人。并且好意同乘中的车辆必须是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在经过施惠人的同意后,搭乘人才可免费搭乘,施惠人没有营利目的,完全出于好意,让搭乘人纯粹受益而不需要付出相应的对价

第二种观点是“同乘致损”说,认为好意同乘中的车辆可以是营运车辆也可以是非营运车辆,但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决定于搭乘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无偿性,如果是有偿搭乘则不得认定好意同乘,而是属于一般的民事客运合同。如果是搭乘人仅仅是基于答谢而馈赠礼物或者是负担油费,仍然属于好意同乘。

第三种观点是“纯无偿搭乘”说,认为好意同乘中不能有给付行为的发生,即使是搭乘人出于谢意或者其他目的给予相应的对价,都不应被认定为好意同乘。(www.xing528.com)

对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是否适用于营运机动车。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但是,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切实可行的规则。营运性车辆搭载乘客,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按照客运合同的目的,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合同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行为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但是,出租汽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的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2019年12月的民法典草案该条曾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此有的意见提出,好意同乘与否并不体现在车辆本身,而是体现在车辆的运营状态,草案的规定不易读出这一层意思。我们研究认为,“非营运机动车”包括“处于非营运状态的营运机动车”这一情形。

2.减轻责任的理由。我们研究认为:一是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二是出现交通事故后,往往驾驶人自己受伤、车辆受损,于此情况下还要求驾驶人对无偿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无偿乘客损失,有些苛求。这样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亲戚、朋友、同事概不例外,造成社会的冷漠,世态炎凉。这不符合社会目的,也不符合公序良俗。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环保,减少汽车数量,减少空气污染,好意同乘应当是我们社会赞许并值得提倡的互助行为。实践中,被搭乘人多数是出于好心而做错了事,如果让做好事的人反而得不到好的结果,这其实与“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

3.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应明确区分,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

4.对“无偿搭乘人”减轻赔偿责任。本章规定的侵权责任,除了本条以外均是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责任,只有本条规定,是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本条,减轻的是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5.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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