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对受害人的救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情形下对受害人的救济
机动车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一,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确定机动车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www.xing528.com)
第二,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机动车不明,如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一时难以查明是哪一辆机动车肇事。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机动车不明,而不是驾驶人不明。因为本条规定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人已经不明了,此时如果交通事故现场有机动车,可以通过机动车号牌、发动机编号的信息反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而确定肇事者。但是,机动车也不明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肇事者,这才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因此无法通过强制保险赔偿被侵权的损失,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限额部分的费用。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为体现公平原则,引导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本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购买而未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