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盗抢等情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垫付抢救费用后追偿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形态之一。驾驶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又是擅自驾驶中最极端的情形。(www.xing528.com)
1.在吸收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不知悉、未预想到的。二是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即使是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这也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盗抢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常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由于盗抢人不是车辆的拥有者,自认为轻易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常发生不遵守交通法规,任意违章,甚至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法律在对机动车盗抢人科以刑罚的同时,规定其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制裁此类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这方面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且本法第1212条对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作了规定,其中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明确作了排除规定“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是指本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条下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指的是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将机动车出售、出租、借用、赠送,从而实际使用该机动车的人。一般而言,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为了惩罚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的行为,使他们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本条规定他们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机动车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般而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依照本法第1213条规定的顺序,首先由保险人在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被盗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严重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属于明显且严重的过错,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类行为,加强对生命健康的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救济受害人,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被盗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应当允许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驾驶人追偿。在借鉴相关行政法规的基础上,本条明确规定了有上述情形的,保险人可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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