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拼装车辆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上路行驶,会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本条所称“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包括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两类报废机动车,主要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研制、生产机动车,需要很高的技术水平。而拼装车辆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上路行驶,会造成很大的事故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本条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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