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机动车挂靠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是指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经营主体名下,以该主体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主体支付一定的费用的形式。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四证统一”,即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统一为被挂靠主体的名称。二是挂靠机动车向被挂靠主体交纳费用。三是具有隐蔽性,虽然挂靠双方签订有关运输经营的合同或内部协议,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被侵权人无法从外观上区别挂靠机动车是否属于被挂靠主体。
实践中,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屡见不鲜。正因为这种方式涉及多个主体且具有隐蔽性,发生交通事故后极易引发纠纷,在吸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本条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一是被挂靠主体接受车辆挂靠,应当对该车辆有没有从事运输活动的能力进行核查和负责,从而控制风险;并且与挂靠机动车明确约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责任如何承担。二是在车辆挂靠时,有可能使乘客或者托运人因信赖被挂靠主体的管理能力及责任能力,而对挂靠机动车产生信赖,对这种信赖应当保护,被挂靠主体因为被信赖而有责任。三是实践中虽然有些挂靠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区分经营性挂靠与行政强制性挂靠作出不同规定,可能导致受害人举证不能,而被挂靠人事先采取各种措施以便在诉讼中提出各项证据证明自己未收取任何费用进而达到免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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