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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车辆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先行赔偿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使条文表述简练、避免重复,同时系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顺序,本法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内容单独写了一条。

机动车责任:车辆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先行赔偿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有关术语介绍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机动车管理,是指将机动车存放在某一场所,或者将机动车交付维修,机动车暂时脱离所有人占有时,保管、占有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租赁主要是出租人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收取租金,但不提供驾驶人员。例如,汽车租赁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租金将机动车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管理、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管理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www.xing528.com)

二、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

根据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本法删除了侵权责任法第49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第49条、第50条都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内容。为了使条文表述简练、避免重复,同时系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顺序,本法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的内容单独写了一条。因此,本条不再规定相关内容,但在适用上不受影响,根据本法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仍然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果机动车一方购买了商业保险的,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这是因为,租赁、借用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丧失对机动车的控制,机动车使用人直接使用、支配、管理、占有机动车,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管理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机动车出质、维修和由他人保管期间,机动车由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占有,他们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力,而所有人、管理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管理人在保管、占有机动车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管理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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