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不适用本条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www.xing528.com)
本法规定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履行承揽合同的过程中,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我国法律没有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造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解释明确了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考虑到在大多数情况下,承揽人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支配,承揽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时,不应要求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是指定作人的指示过失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不适用本条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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