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委托监护中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托人在有过错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较好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利益,有利于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另有约定的除外”为监护人规避监护人责任提供了借口,不利于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且“约定”具有对内性,不能对抗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二是监护人是承担监护职责的第一责任人,享有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实践中,委托监护大量存在于亲朋好友之间,且基本是无偿的。承担义务时要求其“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过分强调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而没有平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使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失衡。
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吸收司法解释规定和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在本条对委托监护情形下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以突出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2019年12月的民法典草案本条曾规定,“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有的意见提出,本条在语言逻辑上有瑕疵,既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了,受托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为何“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研究,将民法典草案该条中“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修改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表明有可能由监护人承担,也有可能由其他人承担,这样与后面一句“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逻辑上更加清楚,避免误解和语言逻辑问题。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很多学者将委托监护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
委托监护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协议一旦成立,受托人即负有依约定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委托人负有依其约定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支付报酬的内容,则还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受托事务的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任何一方违反义务,都应当向对方负违约责任。但实践中,我国委托监护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所以这种合同往往是口头的,也基本上是无偿的。(www.xing528.com)
在委托监护中,委托人可以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人行使,也可以将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受托人行使。受托人可以和应当行使何种职责,应完全由当事人之间委托监护的协议确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委托监护不同于意定监护。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本法第33条规定了这一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以看出两者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第一,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意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第二,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在意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第三,委托监护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意定监护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根据本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实行监护人责任首负原则。除了监护人外,如果受托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范围,由司法机关根据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法裁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