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
条文解读
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www.xing528.com)
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一般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该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例如,一辆已经开了5年的汽车被毁坏,其全价应当是二手车市场与该种车型及使用年限相对应的价格;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市场的对应价格,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包括评估等方式,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就可以按照评估价格计算。
本条系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未作变更。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有的提出,实践中,从财产受到损失到法院作出判决一般都会经历较长时间,财产价格因市场因素很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若只能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对被侵权人不是很公平。还有的建议明确“其他合理方式”的具体类型是什么,以增强可操作性。
我们经研究认为,一般来说,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规则运用上的不统一,本条需要明确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最终规定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计算赔偿价格,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这个时间点相比较其他时间点最容易固定和掌握。其他时间点上,例如,起诉之日、立案之日、判决作出之日等均有各种诉讼法上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存在同一类型案件确定时间不同的情况,不利于统一财产损失的计算点。二是本条还规定了“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确定损失的方法。当价格波动较大时,为了使被侵权人获得充分的救济,法官可以以其他合理方式确定损失。社会不断发展,实践极其复杂,法律没有限定“其他合理方式”的范围,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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