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
条文解读
人身权益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被侵权人的选择,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如何计算财产损失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赔偿
根据侵害行为及侵害人身权益内容的不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
1.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积极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依照本法第1179条规定的为积极的财产损失。此外,被侵权人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预期收入;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因死亡而不能获得的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预期收入等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即因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被侵权人本应获得而无法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www.xing528.com)
2.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些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相关证据具体判断处理,有实际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没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救济。
二、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一些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尤其是在被侵权人的知识产权被侵害等情况下,很难确定财产损失。在总结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20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有的提出,随着社会发展和利益多元化,侵权行为具体样态越发复杂。侵权责任法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在某些情形下对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不利。建议不再规定先后顺序,赋予被侵权人一定的选择权,在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赔偿中进行选择,这样既能有效获得赔偿实现公平正义,又能有效遏制与震慑侵权行为。
我们慎重研究后认为,从总体上考虑,本条赋予被侵权人一定的选择权比较好。一是这样便于被侵权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赔偿方案,从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二是这样规定便于案件争议迅速有效解决。三是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实际损失赔偿、侵权所得赔偿和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三种方式渐次展开,虽然只是将“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作为酌定赔偿的适用条件,但酌定赔偿适用的条件实际上是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由被侵权人进行选择,被侵权人肯定选择最能弥补其损害的计算方式,因此不违反填平原则。
三、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该规定主要针对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例如,有的侵权人将别人的隐私放在网络上造成很坏的影响,如果他自己并没有获利,依照“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不能很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权益,侵权人也得不到惩罚。此种情况下,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数额。这项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一是侵权人损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二是赋予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请求权,侵权人不能因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就不负赔偿责任;三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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