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都有规定。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完善。
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这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两项赔偿项目;为了与残疾人保障法的表述一致,将“残疾生活辅助具”修改为“辅助器具”。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须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否则既会增加行为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会助长受害人的不正当请求行为,有失公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医疗诊断、鉴定和调查结论,准确确定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基于这一原则,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因一般都有具体衡量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www.xing528.com)
二、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
对于残疾的赔偿范围,我国的立法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受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对于是否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没有明确规定。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明确规定,受害人残疾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是没有明确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此,理论界有不同认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例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上,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将“残疾生活辅助具”的表述修改为“辅助器具”。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受侵害而死亡,侵权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对死亡赔偿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除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外,应当支付丧葬费、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三部法律,均采取在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同时给付死亡赔偿金的模式。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项目的列举,比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要更多一些。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做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除应当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这一方面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法律规定统一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侵权责任编曾经尝试作出规定:残疾赔偿金的确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并可以综合考虑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受伤时的年龄、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被扶养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并可以综合考虑被侵权人死亡时的年龄、死亡前的收入状况、被扶养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有不同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提出,全国统一标准使计算数额过高,西部省区的侵权责任人难以承受。有的提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全国采用单一的全国统一标准不利于解决实际的个案纠纷。我们认真分析收到的各种意见建议,又尝试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基础修改为“受诉的省级法院所在地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对此有的提出,这一规定又产生了“地区歧视”,也不公平。还有的提出,这一规定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为获得较高赔偿而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综合来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十分复杂,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无法简单规定一个“放之全国而皆准”的标准,宜由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据此,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决定,宜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数额;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近年来的司法经验,修改目前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为了便于解决纠纷,使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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