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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是必要条件。三是只能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是范围条件。自助行为结束后,行为人必须及时寻求公权力机关救济。同时本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突破了自力救济的必要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力救济制度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关于自力救济制度的沿革与概念

自力救济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典中即有明文规定。现代文明国家建立后,公民的权利主要由公权力保障,私力救济逐渐演变为公力救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历史过程。两者长期并存,既对立冲突,也交错互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私力救济中有“公力”因素,公力救济中有“私力”因素,其间存在一种融合两者特征的社会型救济,如调解和仲裁。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私力救济法律化,逐渐被纳入法律框架。相比于私力救济,公权力救济具有文明性、稳定性、强制性等诸多优点。

现代社会中的自力救济,主要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在特殊情况下不借助国家机关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没有规定自力救济制度。

二、民法典对自力救助制度规定的情况(www.xing528.com)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建议规定自力救济制度,主要理由有:一是司法最终解决的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司法最终解决不等于唯一解决,只有纠纷达到一定的条件或标准后,才会纳入司法的视野。有些私力救济方式经过长期的演化已经形成一定的习惯和规范,有时候更能实现公正。二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因此,将这一制度进一步扩大有法律、理论和实践基础。三是实践中,自力救济行为广泛存在,会导致滥用自力救济的情况,引发更大的纠纷,反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实践中就出现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而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件。

我们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可以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及时情况下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这种制度,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自力救济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该制度,二审稿的表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该规定,各方面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有的建议对“合法权益”进行限定,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修改为“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进一步明确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条件,防止被滥用。有的建议明确“情况紧迫”的内涵。有的提出,自助行为人只有在侵权人逃跑或转移财产、日后难以查找等紧迫情况下,为保全或恢复自己的权利,才可以对他人财产采取扣留等措施,否则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方式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建议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后增加规定“如不采取自助行为,则以后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

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2月形成民法典草案时,在三审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将“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修改为“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此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又在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受害人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范围:“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这一必要范围内。

本条在适用上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这是前提条件。例如,走在路上发现自己被盗的自行车,此时不马上扣下自行车,以后将很难找到;马上去报案或者拨打“110”,时间上来不及。

二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是必要条件。如前例所述,如果不马上扣下自行车,骑车人骑着车走了,以后再去寻找车在哪里就很困难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等法律均使用了“难以弥补”的表述,为保持法律之间的一致性,本条使用了该表述。

三是只能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是范围条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把自助行为的目的揭示出来,实施自助行为不能超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个范围;“必要范围”“合理措施”主要是自助行为扣留的财物应当与保护的利益在价值上大体相当。例如,餐馆老板发现有人吃“霸王餐”,不交钱准备离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扣留与餐费价值差不多的物品,要求将来送餐费时再归还物品。

四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是合法条件。自助行为结束后,行为人必须及时寻求公权力机关救济。若行为人怠于寻求公权力机关救济,或被公权力机关驳回,或被公权力机关认定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则不排除其行为不法性,仍须依侵权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立即请求”指自助行为完成后,“情况紧迫”的阻却事由消失,受害人应当立刻、无迟延地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自己实施了自力救济的事实,由公权力及时介入处理。只有这样,自力救济才具有正当性,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同时本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突破了自力救济的必要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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