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是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www.xing528.com)
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行为主体的复数性是最基本的条件,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相比本法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本条要求数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本条中的“分别”,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各个侵权行为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无意思联络”。如果行为人主观具有关联性,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应当适用本法第1168条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本条。
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同一损害”指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如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左腿受伤,乙的侵权行为也造成了丙左腿受伤。如果乙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右腿受伤,那么,甲、乙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就不是同一损害,而是不同损害。本条强调损害的同一性。本条与共同侵权制度是有区别的。在共同侵权制度中,即便每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如甲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身体上的伤害,乙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丙的财产损失,只要数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关联性,同样构成共同侵权,由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各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不同的,即便因偶然原因而同时发生在一个人身上,行为人也应当就各自所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判断每个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是适用本条的关键。本条中的“足以”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在没有其他侵权行为共同作用的情况下,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如甲、乙两人分别从不同方向向同一房屋放火,将该房屋烧毁,根据两个方向的火势判断,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有可能将整栋房屋烧毁,但事实上两把火共同作用烧毁了该房屋,所以只能说每把火都“足以”烧毁整栋房屋。
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满足本条规定的上述三个构成要件,数个行为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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