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研究,将第二个“行为人”修改为“其”。过错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对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过错推定。法律没有规定过错推定的,仍应由受害一方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后,立即对郭某实施抢救,最终郭某经抢救无效,心脏骤停死亡。郭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解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条文解读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确认了过错责任原则,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重申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侵权责任法对过错责任的规定,在构成要件上不完整,建议补充上关于行为后果的表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修改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2020年5月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的提出,本条第2款用了两个“行为人”,略显重复。经研究,将第二个“行为人”修改为“其”。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www.xing528.com)

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过错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这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与过失的主要区别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即要求有损害后果,这一点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以往立法相比的重大变化。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里的“损害”是一个范围比较广的概念,不但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现实损害”,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如某人的房屋倾斜,如其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房屋随时有可能倒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践中,受害人大多数情况下受到的是现实损害,这种损害相对容易被认定和证明。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也可能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为防止其转化成现实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体现了侵权责任编预防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也是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本法第1167条规定的内容就包含了这层意思。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但是,必须明确,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产生的保护性请求权,不要求有损害结果。本法第1165条第1款中的过错是针对损害赔偿来说的,因此要“造成损害”,也就是有损害结果。

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通常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但在一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向加害人行使请求权时必须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但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受害人证明起来比较困难。加之,进入现代社会后,各种机器设备大量出现,专业分工亦极为细密,碍于专业知识所限,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就更为困难。为了既能维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不被动摇,又能有效保护和救济受害人,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出了减轻受害人举证责任的规则,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实质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一方的利益,也可更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对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包含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但与一般过错责任有较大的不同。近百年来,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共同发展,从其他国家过错推定实施和发展的结果看,过错推定近似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行为人而言,这是一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用,需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否则就有可能限制人们的行动自由。本条第2款也强调,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没有规定过错推定的,仍应由受害一方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

案例分析

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左右,郭某骑行折叠自行车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地。在旁的孙某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并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功能与罗某母亲李某联系,但无人接听。孙某随即让身旁的邻居去通知李某,并让郭某等待罗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声称是罗某撞了自己,由于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某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争执中孙某挡在郭某的自行车前阻拦其离开。同时,孙某拨打“110”报警电话。郭某在将自行车停好,坐在石墩后不到两分钟也随即倒地。孙某提交的一段时长14秒事发状况视频显示,郭某倒在地上,试图起身;孙某则操作手机,报告位置。之后,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将自己孩子送回家后返回现场。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后,立即对郭某实施抢救,最终郭某经抢救无效,心脏骤停死亡。事后调查显示,郭某曾于2019年9月4日因“意识不清伴肢体抽搐1小时”为主诉入住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后被诊断为“右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脑血管畸形,阵发性心房颤动”。郭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孙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孙某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某是否有过错。第一,郭某骑自行车与年幼的罗某相撞之后,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孙某见到郭某与罗某相撞后,为保护罗某的利益,让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因此,孙某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第二,郭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应其本人及家属要求出院。孙某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虽然孙某阻拦郭某离开,诱发郭某情绪激动,但是,事发前孙某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孙某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在郭某倒地后,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孙某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