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家澍 黄世忠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会计是企业和单位向国家和市场以及它们自己的管理部门和职工提供各该主体最主要的经济信息,以满足管理与监督的需要。因此,会计行为(主要指会计核算和报表的编报、披露)也必须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法规范会计行为,不论对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严格资本市场的监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也不论对于如实反映与有效监督各单位、各企业,尤其是涉及千家万户经济利益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或理财业绩,保证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新中国成立五十年大庆前夕,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这是一个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指出:要“狠抓管理薄弱环节。重点搞好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切实改进和加强经济核算,堵塞各种漏洞。”
由于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并对会计工作做了重要指示,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九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我国《会计法》进行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会计法》)并定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www.xing528.com)
《会计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对比1993年的会计法,有许多重大的修改。按照我们的学习体会,它至少在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和企业的会计行为,整顿会计秩序,切实防止会计数据的弄虚作假,加强对伪造报表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等许多方面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仅就《会计法》所涉及的一个重要精神——严禁会计数据弄虚作假,防止会计信息失真,进一步谈谈我们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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