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大约19世纪末,会计界才有“会计原则”的提法,美国早期著名会计学家查尔斯·E.斯波拉格在1890年10月美国会计师协会(AIA)年会上的演讲中提出“把收益同支出(income and outlay)恰当地进行处理是与同期性原则(principle of periodicity)相联系的”。这被认为是美国会计学界第一次使用“原则”的概念。当时,这个概念的含义仅指可以应用的会计方法。在随后较长的时间内,会计原则是与会计实务(accounting practice)和会计规则(accounting rules)混同使用的。如美国著名的会计师乔治·O.梅——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创始人之一,第一个公认会计原则的参与拟定人——在193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年会上就解释说:“会计原则是正式采纳的规则(rules)”。1953年,AICPA会计名词委员会对《会计研究公报》(ARB)第7、9、12、16、20、22、34、39号等八份进行了修订和合并,改写为《会计名词公报第1号》(ATB第1号)。《公报》对“会计原则”和“公认会计原则”做了解释。ATB第1号认为:按照词典,Principle至少有三个含义:第一,表示起源和原因,这一定义着重表明某些原则的基本属性;第二,表示一项供事物建立起来的基本原理,基本命题,或一项综合的基本真理,或形成若干附带真理的基础;第三,被采纳的一般法则或规则,或直接作为行动的指南或行为或事物解决的根据和基础。上述第三个定义最接近多数会计师关于会计原则的观点,特别是比较接近于注册会计师对Principles的描述。
“原则”是如何变化为“公认会计原则”的?开始,从建议和推理产生“会计假设”,由此形成的假设如证明是有用的,则被采纳为“会计原则”,当这些被接受的原则达到足够的普遍程度时,它们就变成“公认会计原则”的一部分,成为会计师从业的规则。该公报的基本观点是:建议和推理产生会计假设,有用的假设才变成会计原则,而会计原则被普遍接受时再成为公认会计原则。公报还提到:“必须清醒地注意到原则并不是代表一个不得有所偏离的法则。在这个意义上,一项原则可以与其他原则不一致,原则是可以互相矛盾的。在许多情况下,问题在于:在几个相关的原则中,哪一个具有决定的适用性?我们就采用它。”从这里也可以看到当时对GAAP并不强调权威性和可比性,只强调公认性。只要能被大家普遍接受,即使是矛盾的原则,也可以变成公认的会计原则。在早期,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的分歧很大,与这一个观点有很大的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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