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是规范财务会计(会计核算)的一个体系。除基本准则(属于概念结构性质)外,主要就是具体会计准则。我们究竟需要制定哪些会计准则。其数量是多少?对于这个问题,那是很难作出肯定答复的。因为,财务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着的系统,它存在于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而市场经济则是不断处于完善中的动态经济。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法律等因素,都直接影响处于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理财活动,从而决定财务会计必须处理哪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会计处理应如何规范。例如,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不断发展,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就会出现异常复杂的情况。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可能只属于少数股权,也可能具有重大影响力以至于达到控股的程度。于是,投资企业在后两种情况下同被投资企业应成为“有关联者”(related party)。这样,就有以下不同的会计方法需要运用,并因此而通过会计准则作出不同规定:(1)本企业若属于少数股权,而被投资公司的多数股权已达到控股程度因而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反映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少数股权的权益;(2)本企业若对被投资公司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投资和理财等方针的决策,但尚不能控制决策从而控制该公司采用何种方针),长期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反映;(3)本企业若对被投资公司已能控股(不仅参与该公司经营、投资、理财等方针的决策,使其采取的方针服从于本企业的投资目标和经营利益),则长期投资的核算就应通过“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反映。当投资企业成为母公司而购买子公司(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时要考虑商誉及其会计处理。凡属于有关联者的企业,不论母子公司,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必须在报表附注中披露:①有关联者的企业和个人;②与有关联者企业发生的交易,其性质与金额。又如,由于现代国际金融与国际贸易技巧的日新月异,为谋取预期利益或逃避预期风险的各种期货交易,包括远期外汇交易、利率互换交易等日益盛行。这样,一个企业就可能出现这样的合同:一个企业发生财务资产而另一个企业发生财务负债或权益证券这种合同(合约)通常称为“融资证券”或“融资手段”(financial instruments)。融资证券的确认与计量,已成为90年代财务会计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也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加拿大和美国正在致力制定会计准则的课题之一。由此可见,具体会计准则是很难确定它的内容和数量的。可以说,只要新的会计业务和问题随着企业经济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涌现,只要财务会计为规范这些业务而制定准则符合社会的需要,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任务就永不会终结。
我们现在的有利条件是: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了一批会计准则,它们在制定时也是根据需要,一个一个地陆续出台的。但国外制定这些准则的经验都可以供我们借鉴,虽然我们不敢说后来居上,但至少可以少走弯路。(www.xing528.com)
本来,西方国家出台的会计准则,并没有按照既定的原则决定其先后顺序,而是根据需要。已出台的会计准则大体上可分为通用、特殊、特殊行业、报表及信息披露四类。我想我国制定会计准则,可从中概括出几项原则。(1)如果特殊业务准则不是特别紧急和迫切,应先制定通用业务的会计准则。(2)在通用业务会计准则中,如果某个项目不需要优先加以考虑,则可先制定那些在交易事项中出现最为频繁和大量的项目(如存货、固定资产、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3)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应当限制对象,控制数量。制定权原则上应属于财政部,但可委托有关部门代为拟定。受托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以基本会计准则为规范,在体例上注意同其他具体准则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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