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释是需要有权威性的,它同准则应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准则的解释权与制定权和发布权应是统一的,最好共同隶属于一个机构,以防止政出多门,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在国际上,把准则的解释视同准则并集权于准则制定机构,美国可算是这方面的典范。解释权与准则制定权则同属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具体准则的公布日期不等于生效日期,因此,准则应在最后明确规定于何时生效。
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不论定得多么详细,在执行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或不明确的问题。这就需要解释,如同法律需要解释一样。解释是需要有权威性的,它同准则应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准则的解释权与制定权和发布权应是统一的,最好共同隶属于一个机构,以防止政出多门,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而且,由于准则机构负责解释,能较为准确地体现准则制定的意图,不致曲解准则的原意。在国际上,把准则的解释视同准则并集权于准则制定机构,美国可算是这方面的典范。例如,长期以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代表文献就包括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财务会计准则以及过去发表仍可适用的《会计研究公报》(ARSs)、《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 Opinions)等进行的《解释》(FASB Interpretations)。1992年1月美国第69号审计准则公告(Statement on Audit Standard No.69)《在独立审计报告中遵守公认会计原则公允表述的涵义》,进一步把代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文献分为五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即最具有权威性的层次)就是由包括FASB Interpretation在内的四项文献代表的。即:ARSs、APB Opinions、SFASs(FASB Statements)和FASB Interpretations(第10段和第15段)。在这里,“解释”与“准则”处于同一个层次。解释权与准则制定权则同属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具体准则的公布日期不等于生效日期,因此,准则应在最后明确规定于何时生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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