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主要说明某一项目(或某几个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正文之外的揭示部分还应说明有关该项目的哪些会计信息应在报表中披露,以及如何披露?
仍以存货为例,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予披露的信息是期末存货的价值。上面已看到,存货是按历史成本入账的,但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揭示,按照长期以来的国际惯例,并不是按期末的成本,而是按其成本或市价,或视两者孰低。这种特殊的计价方法是为了满足短期债权人了解企业偿债能力的需要而流传到现在,并构成了会计中贯彻稳健(谨慎)惯例的一个代表措施。
在严格的意义上,上述国际会计惯例,存货的日常记录和报表揭示执行了两套不同的计量标准:日常记录按历史成本和重新组合加工的历史成本;期末报告则按成本或按市价,取其低者。因此,存货在期末要进行重估价。其特殊之处在于:存货在期末应分品种或分类别按市价重估价,但不完全按重估的市价反映。在报表上,不同品种或类别的存货,采用了不同的计价标准。这种服从于稳健惯例的计价方法,既不全部按成本,又不全部按市价,是一种被扭曲了的双轨计价规则。除了“谨慎”这条理由外,似乎找不到其他理由。如果说财务会计由于允许会计人员进行估计与判断以致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而受到指责,那么,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来计量存货、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做法,一直存在着争论就不难理解了。
在具体会计准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既包括表内,也包括表外,即报表附注中应当说明的事项。例如,在存货准则中应当要求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
(1)企业关于存货计价所采取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2)上述政策在本期若有变更(如原采用“先进先出法”,本期改用“后进先出法”),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和由于变更而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www.xing528.com)
(3)企业在报告存货价值时所采用的计价规则,如成本与市价孰低(但也可以在表内存货项目后用括号作旁注)。
(4)企业期末盘亏的存货和损毁的存货。
(5)寄存和其他应由企业代为保管的存货。
不同具体会计准则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可能完全一致。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要和“充分披露”、“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根据不同的会计业务提出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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