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是一个分层次的规范体系。具体会计准则是相对于基本会计准则来说的。我国现已颁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谁都看得清楚,那是一份基本会计准则,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虽然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比国外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稍微具体一些,涉及到要素及其分类中的大项的确认和计量的某些方面)。在这份准则中,主要表现了财务会计(目前,我们仍称之为“会计核算”或“会计”)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六项要素(分类和按大类的确认与计量)和财务报表(主要是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等三个主要报表、附表及报表附注)。过去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的统一会计制度,在这几个方面因未取得共识从而形成部门、行业和所有制三个“分隔”,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用《准则》代替了三个“分隔”的会计制度,在上述若干基本概念方面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范,这就为统一认识会计基本概念和统一规范会计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出台,当作会计改革中跨出的重要而艰辛的一步!是我国会计规范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不过,在《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后,人们也看得很清楚:准则并未直接和具体地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会计准则的作用又被新的会计制度所取代。这样,一种误解就产生了:以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似乎就是已出台的10章66条,似乎会计准则总是抽象的、原则的,只有行业会计制度才是具体的、直接的。产生上述误解的主要原因是两个:一是我们宣传解释得不够。一些指导性文件和负责人讲话很少解释:1992年11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际上只是一份基本会计准则。在基本会计准则指导下,还应当有一整套(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一套(而不是一份)分层次、由抽象到具体的规范文件。二是我们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工作跟不上。由于具体准则所结合会计的具体业务(交易、事项和情况)是很复杂、很细致的,不可能一蹴而就。现在,财政部会计司正加紧制定具体准则。虽然可望在1994年内出台一批(或只能公布其征求意见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而要求全部出齐基本上可供使用的具体会计准则,恐怕非三五年时间不可。所谓具体会计准则,是指以基本准则为理论基础,跨越部门和行业的界限,把发生在企业中带有共性或具有特性的某个或几个会计业务,针对其特点,在概念、概念的确认(recognition)、计量(measurement)、记录(recording)和披露(disclosure)等方面一一加以具体规范。具体准则中提供的会计程序或方法,可以只是一个,也可有几个(其中有的是基准的,有的则是备选的)。我国正在制定的具体准则,据我们了解,不外乎四类:第一类是共性或通用的具体准则,即用来规范所有企业都可能发生的那些会计业务,如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应收款项准则、应付款项准则等等;第二类是特性或特殊的具体准则,即用来规范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发生的那些会计业务,如租赁准则、企业合并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第三类是特殊行业具体准则,如银行会计、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行业会计准则、广播机构会计准则等等;第四类是有关财务报表的具体准则,如资产负债表准则、损益表准则、财务状况变动表准则等等。接下来的问题是:有了基本会计准则,为什么还必须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答案很简单。基本会计准则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它还不能指导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而对处理具体会计业务(交易、事项和情况)的指导,必须有具体的会计准则。在国际上,从会计准则的发展历史看,都是先有具体会计准则,而后有基本会计准则。最早出现的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是从30年代开始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其第一个层次(最高层次)的代表文献是会计程序委员会(CAP)的《会计研究公报》(ARS);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意见书》(APB Opinions);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准则公告》(SFASs)和《解释》(FASB Interpretations),都是可用来作为处理具体交易、事项和情况的具体会计准则。那时属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性质的基本会计准则尚在研究之中。那时的研究者主要是会计的学术团体和教授、专家们。他们的研究成果散见于研究报告(如1961年的ARS No.1“The Basic Postulates of Accounting”,by Maurice Moonitz;1962年的ARS No.3“Tentative Set of Broad Accounting Principle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by Robert T.Sprouse and Maurice Moonitz,就是其中著名的两份报告)和专门著作(包括论文集和专著)之中。这些研究成果虽在学术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并没有被会计实务界所接受,而往往束之高阁。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直到后来由准则制定机构自己进行研究并予公布,才具有公认性。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到70年代后期(1978年)起才开始出现(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s)[1]。在理论上,基本会计准则似乎应先于具体会计准则。而实际上则相反,具体会计准则先于基本会计准则。这也不难理解:理论只能来自实务。发生会计问题需要处理,迫切要求有准则可供遵循,于是具体会计准则就紧紧地结合会计业务一个一个地制定出来了。这是解决问题和指导会计实务的迫切要求。一旦大批具体会计准则出台以后,当人们发现在概念运用、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上不一致或者出现意见分歧时,才感到有对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的披露原则进行协调一致的必要。换言之,具体准则大量涌现后,由于在相互之间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会计人员由于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而具体会计准则势难立即跟上,这样,会计理论就显得重要了。于是,就需要研究一套基本会计准则来统一概念,协调矛盾,指引方向。然而,在理论层次上,尽管基本会计准则即概念框架高于具体准则,但基本会计准则一般是不用来直接指导会计实务的。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评估现有的具体准则和发展新的具体准则。因此,从实用的观点看,基本会计准则并不企图也不可能取代具体会计准则。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在基本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具体会计准则是最重要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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