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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会计准则的定义及制订必要性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准则是一个分层次的规范体系。具体会计准则是相对于基本会计准则来说的。现在,财政部会计司正加紧制定具体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它还不能指导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而对处理具体会计业务的指导,必须有具体的会计准则。在国际上,从会计准则的发展历史看,都是先有具体会计准则,而后有基本会计准则。在理论上,基本会计准则似乎应先于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的定义及制订必要性

会计准则是一个分层次的规范体系。具体会计准则是相对于基本会计准则来说的。我国现已颁布和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谁都看得清楚,那是一份基本会计准则,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虽然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比国外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稍微具体一些,涉及到要素及其分类中的大项的确认和计量的某些方面)。在这份准则中,主要表现了财务会计(目前,我们仍称之为“会计核算”或“会计”)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六项要素(分类和按大类的确认与计量)和财务报表(主要是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等三个主要报表、附表及报表附注)。过去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的统一会计制度,在这几个方面因未取得共识从而形成部门、行业和所有制三个“分隔”,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用《准则》代替了三个“分隔”的会计制度,在上述若干基本概念方面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范,这就为统一认识会计基本概念和统一规范会计行为,提供了基本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出台,当作会计改革中跨出的重要而艰辛的一步!是我国会计规范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不过,在《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后,人们也看得很清楚:准则并未直接和具体地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会计准则的作用又被新的会计制度所取代。这样,一种误解就产生了:以为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似乎就是已出台的10章66条,似乎会计准则总是抽象的、原则的,只有行业会计制度才是具体的、直接的。产生上述误解的主要原因是两个:一是我们宣传解释得不够。一些指导性文件和负责人讲话很少解释:1992年11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际上只是一份基本会计准则。在基本会计准则指导下,还应当有一整套(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一套(而不是一份)分层次、由抽象到具体的规范文件。二是我们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工作跟不上。由于具体准则所结合会计的具体业务(交易、事项和情况)是很复杂、很细致的,不可能一蹴而就。现在,财政部会计司正加紧制定具体准则。虽然可望在1994年内出台一批(或只能公布其征求意见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而要求全部出齐基本上可供使用的具体会计准则,恐怕非三五年时间不可。所谓具体会计准则,是指以基本准则为理论基础,跨越部门和行业的界限,把发生在企业中带有共性或具有特性的某个或几个会计业务,针对其特点,在概念、概念的确认(recognition)、计量(measurement)、记录(recording)和披露(disclosure)等方面一一加以具体规范。具体准则中提供的会计程序或方法,可以只是一个,也可有几个(其中有的是基准的,有的则是备选的)。我国正在制定的具体准则,据我们了解,不外乎四类:第一类是共性或通用的具体准则,即用来规范所有企业都可能发生的那些会计业务,如存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应收款项准则、应付款项准则等等;第二类是特性或特殊的具体准则,即用来规范不是所有企业都会发生的那些会计业务,如租赁准则、企业合并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第三类是特殊行业具体准则,如银行会计、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行业会计准则、广播机构会计准则等等;第四类是有关财务报表的具体准则,如资产负债表准则、损益表准则、财务状况变动表准则等等。接下来的问题是:有了基本会计准则,为什么还必须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答案很简单。基本会计准则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它还不能指导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而对处理具体会计业务(交易、事项和情况)的指导,必须有具体的会计准则。在国际上,从会计准则的发展历史看,都是先有具体会计准则,而后有基本会计准则。最早出现的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是从30年代开始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其第一个层次(最高层次)的代表文献是会计程序委员会(CAP)的《会计研究公报》(ARS);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意见书》(APB Opinions);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准则公告》(SFASs)和《解释》(FASB Interpretations),都是可用来作为处理具体交易、事项和情况的具体会计准则。那时属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性质的基本会计准则尚在研究之中。那时的研究者主要是会计的学术团体和教授、专家们。他们的研究成果散见于研究报告(如1961年的ARS No.1“The Basic Postulates of Accounting”,by Maurice Moonitz;1962年的ARS No.3“Tentative Set of Broad Accounting Principle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by Robert T.Sprouse and Maurice Moonitz,就是其中著名的两份报告)和专门著作(包括论文集和专著)之中。这些研究成果虽在学术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并没有被会计实务界所接受,而往往束之高阁。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直到后来由准则制定机构自己进行研究并予公布,才具有公认性。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到70年代后期(1978年)起才开始出现(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s)[1]。在理论上,基本会计准则似乎应先于具体会计准则。而实际上则相反,具体会计准则先于基本会计准则。这也不难理解:理论只能来自实务。发生会计问题需要处理,迫切要求有准则可供遵循,于是具体会计准则就紧紧地结合会计业务一个一个地制定出来了。这是解决问题和指导会计实务的迫切要求。一旦大批具体会计准则出台以后,当人们发现在概念运用、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上不一致或者出现意见分歧时,才感到有对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基本的披露原则进行协调一致的必要。换言之,具体准则大量涌现后,由于在相互之间缺乏一致性和可比性,会计人员由于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而具体会计准则势难立即跟上,这样,会计理论就显得重要了。于是,就需要研究一套基本会计准则来统一概念,协调矛盾,指引方向。然而,在理论层次上,尽管基本会计准则即概念框架高于具体准则,但基本会计准则一般是不用来直接指导会计实务的。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评估现有的具体准则和发展新的具体准则。因此,从实用的观点看,基本会计准则并不企图也不可能取代具体会计准则。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在基本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具体会计准则是最重要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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