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改革,特别是同经济体制有关的各项改革,归根到底,都是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当然也会涉及权力的再分配,而权力的背后还是利益。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要进行会计改革,恐怕不能不认真考虑它所牵连到的经济利益。如前所说“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模式,使会计成为掌握在财政部门手上的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通过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要求全国各行各业,所有企业都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反映财政政策的执行,监督财政任务的完成,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倘若改革了这一套会计模式,还能不能做到以上三点?特别是,能不能保证财政收入不受到影响?这必然是财政部门所关心的。
这样,重大的会计改革,一定要先考虑到:如何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我国长期实行“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折旧率偏低。这一点,国家并不是不了解。但为什么不能允许采用某些加速折旧的方法,既能加快设备更新速度,又可保证成本和利润信息比较真实可靠,符合实际?问题就在于:这样做,将影响财政收入。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讲得很清楚:“目前,我国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从企业设备陈旧落后的现状来看,需要对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一些,适当提高折旧率。但是,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考虑我国财政的承担能力,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实施。”可见,在会计核算中,即使成本、费用计算方法方面某些合理的改革,只要触犯了国家当前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不被采纳。
从上述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使会计改革顺利地进行,我们应当设想一种方案,使会计改革后既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对决策有用性),又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不致由于会计核算的相对独立而受到影响。
能否做到“两全其美”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方法是使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原则在信息提供时同财政、财务制度脱钩,而在确定分配关系时(主要指企业应上交国家税利时),又要服从于税法和财政、财务制度。具体地说,日常会计处理和会计报表的提供,均以会计制度或会计原则(准则)为规范。这些制度、原则或准则,应力求体现真实和公允的观点,以保证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为目标。当上交税金(主要是所得税)时,可以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会计已计算过的成本、支出,重新确定“应税利润”。要允许“报表利润(即会计利润)”同“应税利润”可以不一致。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还可以按财政、财务制度,再次调整税后利润,使作为分配对象的税后利润,所有收支项目,都属于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所允许的合法项目,以保证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最大的所有者在确定其分配份额时,不受会计制度或会计原则背离财政、财务制度的影响。(https://www.xing528.com)
在西方,例如美国,一向允许“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存在着差异。在那里,以“公认会计原则”(GAAP)为指导,形成了“财务会计”;而以税法为依据,则形成了“税务会计”。美国的这种做法,目前已成为国际的会计惯例。只要结合中国的实际而不是生搬硬套,适当地借鉴西方会计的这类经验,可能有助于我们的会计改革。
基于以上的考虑,再就以下几个方面谈几点会计改革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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