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设想用财务会计准则来代替统一的会计制度时,应当面对这样的现实并妥善地加以解决。这个现实是: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包括税收)、财务和会计制度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在它们之间形成了“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依存关系。每当财政或税收的政策有所变化,财务制度就相应地加以改变,然后,会计制度则紧紧跟上。“财政→财务→会计”的模式使会计成为国家和各级财政得心应手的工具。在实行集中计划经济、企业由国家统负盈亏的体制下,国家(含各级政府,下同)为确保财政收入,监督企业遵守财经纪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制订企业的会计制度,掌握会计这个得心应手的工具是完全必要的。虽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们已处于从产品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换时期,但财政、财务和会计相互关系的体制尚未改变,在这种前提下,会计制度的重大变革,对财政收入必然发生影响。目前,我国财政尚有困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进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倘若不考虑财政、财务的承受能力,不从这个严峻的现实出发,只能是一种空想。为了使逐步用企业财务会计准则代替企业会计制度具有可行性,应当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使会计报表信息对国家实行经济调控和对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真正有用。目前,企业假账真算、假表真报的现象相当普遍,这种虚假的信息不论对国家或对企业都是有害而无利的,我们应当力求避免。另一方面,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不至于因这种替代而受到影响。那么,如何做到“两全其美”呢?我认为,可以吸取国外的做法,首先,把“财务会计”同“税务会计”脱钩,就是说,财务会计及其所产生的报表,由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加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主要目标,应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有助于宏观和微观经济决策的特性),财务会计所提供的“税前利润”,在纳税时可再根据税法和财政税务制度的要求重新调整为“应税利润”。报表上的“税前利润”和应予课税的“应税利润”可以是两个不同的数字,前者更多地考虑真实性和相关性,后者更多地考虑财政收入。举例来说,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为了提供真实可靠的成本和利润信息,转入生产成本的材料成本和外购商品成本可以采取“后进先出法”甚至“次进先出法(next-in first-out)”计算,等到计算应税利润时,再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法”中的一种方法调整回来。折旧的计算也可比照处理,在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上,转入成本的折旧可以采用“使用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其他提高折旧率的方法加以计算,以确定报表上的税前利润。在确定“应税利润”时,再按国家允许的工作量法和直线法加以调整,冲减多提的折旧费用。这样做,虽然会增加课税前的报表调整工作,但可以兼顾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有用性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不受会计方法改变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会计改革中的阻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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