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涉外会计制度主要适用于我国的外向型企业。作为外向型企业,一般要同时或部分具备下面四个标志:(1)企业的资本结构包括外资;(2)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市场调节和满足国外订单需要为主;(3)企业的原料、机器设备和零配件以外商提供为主;(4)企业产品销售以国际市场为主。其中,产品主要销往国际市场是外向型企业的最主要标志。根据上面四个标志,“三来一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内联企业都属于外向型企业。
由于外向型企业与国际市场有密切的联系,它所面临的环境是复杂而多变的,其经济业务同样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1)较显著的国际市场物价变动使得按历史成本计价转移给产品的资本消耗(主要指固定资产折旧)不能为实体资本的保持提供足额的货币准备,因而适当提高折旧率或采用前期多提、后期少提折旧的方法有助于缓和这种矛盾。(2)涉外企业因汇率升降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在所难免。由于我国人民币近年来连续几次调低汇价,不少涉外企业出现较大的汇兑损失,这时,非待汇兑损失实现才入账的做法并不一定可取。(3)国际市场上货物结算的周期较长,国外客户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发生坏账损失的概率还是较大,直接冲销法看来有不少弊病。(4)国际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短,加上技术进步等因素,外向型企业固定资产无形损耗日趋明显,一些固定资产往往在其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报废退弃。根据这些情况,在涉外企业核算中,适当预计可能损失的稳健处理是完全必要的。更重要的是采用稳健原则符合国际会计惯例,还能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www.xing528.com)
目前仍有不少同志不赞成在涉外会计制度中采用稳健原则,他们认为,稳健处理容易使企业低估收益从而减少国家税收。这一理由似乎有道理,其实不然。因为从企业的整个经营期间来看,前期的低估必然造成后期的高估,所以稳健处理只是改变收益的期间分布,并不会减少经营收益总额,更何况,现阶段国家对涉外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运用稳健原则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虽然用稳健政策时,企业开办头几年的利润可能会减少一些,但由于税法规定“三资”企业或其他涉外企业在开头几年可以减免所得税,因此担心税收收入减少而抵制稳健原则的顾虑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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