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经济学界不少同志主张:为了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限,增加企业的经济责任,国营企业应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但是,要做到这一点,有一个重大问题需要加以研究,那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将不能再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如果企业仍然是国营,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理论上虽然是全体人民,实际上只能由国家来代表。企业不但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甚至连“部分的所有权”都没有。那么,要企业完全负责盈亏,在理论上是很难讲得通的。
所谓“自负盈亏”,就其严格的含义来说,是对企业的所有者讲的。最典型的自负盈亏单位,那是资本主义企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个资本家独立经营,利润完全归他所有,风险及亏损也完全由他一个人承担。如果是合伙或股份有限公司,就要按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摊亏损。这可用下列简例来说明:
设某公司有股本10 000元,每股100元,甲持有20股,乙持有30股,丙持有50股。投资时:
某公司资产负债表
按实际价值表示的股权:
甲100×20=2 000
乙100×30=3 000
后来发生了两种情况:
1.取得利润2 000元
某公司资产负债表
按实际价值表示的股权(按股数分享利润):
甲120×20=2 400
乙120×30=3 600(www.xing528.com)
2.发生了亏损2 000元
某公司资产负债表
按实际价值表示的股权(按股数负担亏损)。
甲80×20=1 600
乙80×30=2 400
我国的国营企业当然不能类比于资本主义企业。但是既要责成它自负盈亏,特别是要负责弥补亏损,就要解决所有制的形式问题。如果企业对企业的投资并无所有权,一旦发生亏损,拿什么来弥补呢?只要国家所有制形式不变,最多只能说,企业与国家“共负盈亏”。有人认为把上交国家的利润改为所得税,利润全交由企业支配,亏损好像也就能全部责成企业负担了。其实,那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了那种情况,除非国家认为这个企业需要关停并转,如果还是要继续办下去,国家或是要减收、免收所得税,或是要给予补充投资(叫做“补助”也可以),总之要承担一部分亏损。就是说,把上交利润改为所得税,并不能改变国家与企业共负盈亏的实质,因为企业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根本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那么,怎样理解现在的企业有权参与利润分成(即利润留成)?企业作为全体生产这部分剩余产品价值的职工代表,特别是作为管理生产的责任者,有权加以支配。就是说,主要由于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亏损。所以,应当把企业参与利润分成看成是国家规定的、用以奖励企业在经营管理上所作贡献的一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企业虽然同样参与利润分成,但性质不同。国家是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主要依靠(请注意不是完全依靠)投资来享受利润的;而企业则以“管理者”的身份,主要依靠经营管理的贡献来分取利润的。因此,我们把企业这种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的权责称为“在一定程度上自负盈亏”,以区别于严格的自负盈亏。
(原载于《中国经济问题》1980年第1期)
【注释】
[1]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我们的企业是在国家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独立经营的。国家有关部门按法律对企业有承担任务时,比如为企业提供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外部条件,如未尽到义务或责任,在这个范围内,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盈亏也要负责。
[3]《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列宁全集》第38卷,第90页。
[4]《列宁选集》第4卷,第571~5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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