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理论上肯定:固定资产的无形耗损和提前更新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是一回事。如前所述,无形耗损应当理解为固定资产在技术进步条件下的贬值。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量,其大小可以通过一定的公式比较正确地予以测定。但提前更新的损失就不同了,因为它和更新的时间有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技术更新不是由个别企业而是由国家的政策来决定的。国家要考虑整个社会的需要,特别是要考虑国民经济按比例(有计划)发展的规律的要求来分别规定哪些部门和哪些企业在何时以新设备替换旧设备。由于时间不同,提前替换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同。
如同无形耗损一样,提前更新的损失有时也需要加以计算。因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场合下,国家应根据它来研究固定资产提前更新的经济效果,以便决定每种资产的更新时间。在我们国家,把提前更新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是符合于整个社会的利益的。所以,因提前更新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国家制定技术政策不能不加以考虑的因素。
为了更清楚地阐明这个因素的影响,可以简单考察一下:如果单纯从经济观点来看,国家应怎样决定技术更新的“经济界限”?[12]
在这里,需要同时研究几个不同性质的(有利和不利的)因素:
首先,应当计算提前替换旧型固定资产所能获得的经济效果。例如由于采用新型固定资产,每年可以减少产品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那么,在旧型固定资产按其物理性能尚可利用的期限内,共获得的节约额及其可能产生的补充积累(按“资金利润率”计算)即为提前更新的全部经济效果(当比较经营费用节约时要注意到:此时旧型固定资产已因无形耗损而贬值,继续使用旧型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折旧费将比过去为低)。很显然,固定资产更新愈早,则在上述期限内提供的经济效果也愈大。
其次,应当计算尚未通过折旧取得补偿的旧型固定资产价值(因旧型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未加以充分利用)。对于企业或国家来说,这是一种很现实的损失。如同前一个因素一样,更新愈早,损失也愈多。(https://www.xing528.com)
(前曾述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了某个企业或部门替换下来的旧型固定资产有可能转到其他部门继续使用。这样就能减少甚至避免此项损失。因此,在计算时实际上只应估计那些无法转移利用的固定资产)。
最后,应当计算提前投资的损失。因为提前更新需要提早占用国家资金,而且更新愈早,预付的资金即愈大(旧型固定资产所积累的折旧基金也愈少)。假定这笔资金投在国民经济其他方面,即可在提前更新的期限内按平均的资金利润率获得补充积累。此种可能的收入应视为国家提早投资于更换新型固定资产的代价。此项代价的大小同样和更新的早迟成正比。
由此可见,提前更新的可能损失实际上包括上述后两个因素。为了更多地节约经营费用,最好提早更新,但为了减少损失,又应推迟更新的期限。要合理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设法使第一个因素的影响和后两个因素的共同影响取得平衡。
这就是说,在其他条件暂不考虑的情况下,我们所选择的更新时间在经济上应能保证:新型固定资产由于提前更新而获得的全部经济效果至少足以抵补上述两种更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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