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的年报上,巴菲特列出了伯克希尔收购公司的六大筛选原则:
1.规模要足够大(除了特别的能够和伯克希尔现有的业务很好地融为一体的情况以外[19],通常要求税前盈利不少于7 500万美元);
2.已经展示出稳定和强大的盈利能力(巴菲特不看未来的盈利预测,对所谓的“扭亏为盈”的预期也不感兴趣);
3.公司的业务能够产生很好的股权回报,同时没有借债或者借很少的债;
4.(优秀的)管理层已经到位(巴菲特一般不打算给新收购的公司提供管理层);
5.简单的业务(如果是高技术的业务,巴菲特认为他自己无法理解);
6.有一个报价(如果没有报价,巴菲特就不想谈收购,认为这很可能浪费自己和对方的时间)。
以上六大原则,不是2014年才有的。事实上,巴菲特最早在1986年就通过《华尔街日报》公布了六大收购筛选原则。当时的六大原则和2014年的六大原则有何不同呢?
答案是: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唯一的改变是第一条原则中的税前盈利门槛大大上升了。最早的版本是税前盈利不少于500万美元,现在已经上升到7 500万美元。
虽然我们不会对以上六大原则逐一分析,我还是觉得有话要跟各位说:
其一,稳定和强大的盈利能力(原则2)和简单的业务(原则5)这两条原则,实际上体现了巴菲特非常重视对公司业务的分析,以及对不离开自己能力范围选股原则的遵循(有关选股原则,请看本章第二节);
其二,收购的筛选原则3(寻找没有借债或者借很少的债的公司)实际上和选股原则中的注重财务分析遥相呼应;
其三,巴菲特一般不给新收购的公司提供管理层,和他寻找优秀管理层的选股原则非常契合。如果找到了优秀的管理层,你为什么还要换人呢?
所以,笔者一再提醒各位,巴菲特选股的办法和他收购的分析框架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www.xing528.com)
进行收购时,巴菲特还特别强调以下几个“不”:
1.不参与恶意收购。
对于恶意收购,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认为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并不希望公司被收购,但是收购方仍然通过各种办法希望完成收购;第二种理解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并不希望公司被收购,但是收购方直接和目标公司的股东接触,提出有吸引力的报价,争取获得公司的控股地位,并且在取得控股权后,更换管理层。我个人认为第二种理解比较符合华尔街一般的定义。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末期美国很多的恶意收购,都是属于第二种理解范畴的恶意收购,收购方不顾目标公司管理层的阻挠,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开价。这时,恶意收购方通常会召开特别的股东大会,对主要股东发表和收购要约相关的演说,争取股东的支持。我在美国上学时,有一位知名教授叫达莫达兰(Aswath Damodaran),他的公司财务课在纽约大学和很多投行都很有名,当时他推荐过一部电影叫《别人的钱》(Other People's Money),电影中有关于恶意收购的精彩场面。
而对于恶意收购,巴菲特是刻意避开的。一来恶意收购的名声不太好,因为恶意收购方完成收购后,往往会使目标公司负债累累,而且还可能更换管理层、解雇很多雇员,这显然和巴菲特保持良好声望的原则格格不入;二来巴菲特为人心肠比较软,如果可以,他避免直接和别人正面发生冲突。如果进行恶意收购,其过程中肯定会有很多人反对,而且一想到要解雇员工,他心里多少有点过意不去。
2.不参与拍卖式的竞价。
参加竞争式的竞价来收购公司,对买方是不太有利的。经济学中有个概念叫做“对胜利者的诅咒”(Winner's curse),描写的就是当竞购者在一项拍卖活动中成功拍得被拍卖的物件时,这个“成功的”竞购者可能已经为这个物件付出了太高的价格。巴菲特当然深谙此道,因此他不会参与通过拍卖式的竞价来收购一家公司。
实际上,巴菲特不仅不参加拍卖式的竞购,而且巴菲特基本上不和卖家讨价还价。换言之,巴菲特的第一次报价基本上就是最终报价。卖家要么接受,要么去找其他的买家。曾经有一些卖家试图和巴菲特讨价还价,但他们基本上空手而回。当然,也有例外。2013年,巴菲特和巴西的3G资本联合,收购了主要生产番茄酱的亨氏公司,交易价格为280亿美元,伯克希尔和3G资本各出一半的资本。在这笔交易中,伯克希尔和3G最初为亨氏出价每股70美元,但是亨氏后来要求买方提高价格。最终双方议定每股交易价格为72.5美元,比最初报价提高了3.6%。你也许会问,如果巴菲特不是和3G合作,而是自己全资收购,巴菲特还会和亨氏讨价还价吗?其实我也有相同的问题,我也没有确定的答案。不过,如果你让我猜,我觉得若伯克希尔单独去收购亨氏,巴菲特应该不会改变报价。
3.不投资初创的公司。
这条原则是和巴菲特将投资限定在自己的能力范围是息息相关的。初创的公司往往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而且初创的公司往往是高技术行业的公司,而巴菲特自认为他对这些行业的前景难以判断。所以,巴菲特一般避开这些初创公司。但是,我们觉得对这一条,投资者的解读不需要太过拘泥。因为每个投资者的能力范围不一样,巴菲特的弱项有可能是另一个人的强项。如果你是生物医药的专家,那么你对某项新药的市场前景的判断可能就比巴菲特准确,你去投资这方面的公司可能正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所以,巴菲特的这条原则不可以片面解读。如果你是高科技方面的行家,你去做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可能正是你的优势所在。
4.不投资“预计将扭亏为盈”(或者希望能扭亏为盈)的企业。
巴菲特从伯克希尔的纺织厂中得到教训:对于日薄西山的行业、积重难返的公司,无论从资产负债表上看起来如何便宜,都不是很好的投资机会。从操作上讲,要将这一点很好地执行确实不容易。因为,这对投资者的商业分析能力是一大挑战。2002年,大型仓储式超级市场K-Mart遇到偿付问题,使其股价从2001年8月的13.55美元,一路跌到2002年初的66美分。KMart在2002年1月申请破产保护(Chapter 11 bankruptcy protection)。通过申请破产保护,K-Mart可以免除一些债务,从而帮助其重整业务,希望东山再起。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运通由于卷入“色拉油事件”,直接导致6 000万美元的损失(这几乎等于公司账面股东权益的金额);同时碰上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导致股价暴跌一半。两个案例,都是公司遇到危机,都涉及公司的股价暴跌,但是情况是很不相同的。美国运通虽然损失惨重,但是其核心的经营优势没有受到影响,其信用卡仍然被消费者照常使用,其旅行支票业务当时更是在市场上没有对手。因此,巴菲特把这6 000万美元看作是美国运通寄给股东的一张支票,但是途中寄丢了,股东并没有收到。而K-Mart的整个业务模式都受到沃尔玛的严重挑战,沃尔玛的供应链管理使其低价优势明显优于K-Mart。即使K-Mart的破产保护能够帮它渡过一时的支付危机,它商业模式上的问题一日不解决,则难以有出头之日。从这个角度讲,巴菲特所谓的不投资“预计将扭亏为盈”的企业,指的是不投资这些商业模式已经存在严重问题,而且看不到解决办法的企业。对于这种企业,无论价格多么便宜,巴菲特认为也不应该去碰。相反,美国运通在60年代的“色拉油丑闻”中面临的困难只是一个小插曲,其核心竞争能力则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股价暴跌反而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买入机会。
对于投资者来说,关键的挑战在于如何区分这两者。我可以肯定,仅仅从市盈率和市净率这样的数量化指标,投资者未必能从沙子中分辨出金子来。难怪巴菲特认为,投资分析本身就是商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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