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普通程序是经济审判程序的基础,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受审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1.起诉和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的范围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受审前的准备
(1)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由被告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受诉法院发布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3)受诉法院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审判程序的中心环节,依普通程序,开庭前的准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
(二)第二审程序(www.xing528.com)
(1)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2)上诉案件的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做出如下处理:①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②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③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审予以纠正的一种特殊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有以下四种途径:
(1)由本院院长提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
(4)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提出。
(四)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具有给付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自动执行。如拒不执行,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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