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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市、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裁决。

经济法-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指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而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开展劳动争议等的调解工作。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设立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本辖区的劳动纠纷进行调解,具有一定的区域性。(www.xing528.com)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市、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裁决又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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