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明确的合同终止时间,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续订,否则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即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劳动合同是以某一项工作开始之日,作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劳动者完成该项工作之日,作为其期限终止之日,因此,存在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但不存在续签问题。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即应采用书面协议。其书面形式有主件、附件之分,劳动合同的主件即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一般指作为劳动合同书补充内容的书面文件,如岗位协议书、专项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会产生四种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方能生效。用工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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