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待遇平等,主要指报酬平等或同工同酬;劳动条件平等,即指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护平等,其核心在于劳动者平等地享有劳动保护。
(二)劳动自由原则
劳动自由原则仅指劳动者的劳动自由,不包括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其内容主要体现为:一是契约自由,即劳动者可以决定是否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遵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的情况下,可自由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结社自由,即劳动者享有积极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享有不参加工会或者退出工会的自由。三是禁止强迫劳动。国际劳工组织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规定,除服兵役、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如战争、火灾和地震)下的劳动外,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我国《劳动法》第96条、《劳动合同法》第88条明确规定禁止强迫劳动。
(三)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原则具体体现为:(www.xing528.com)
1.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对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到严格限制。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劳动基准法中,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劳动基准法定是指国家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基准应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其通常包括最低工资制度、最高工时等基准。劳动基准法定实际上是国家对于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主要体现为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免交仲裁费用。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是有限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于小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但劳动者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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