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负责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则依照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在提前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www.xing528.com)
③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④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⑤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其中,如需采取第④和第⑤项所规定的措施,还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获得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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