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

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及法律责任

(一)假冒混淆行为

假冒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解、误认乃至误购,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此项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采取的向交易对象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以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达成交易,获得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商业回扣(包括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服务性回扣等),而合法的佣金和折扣不应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经营者违反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地位、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他情况进行虚构,隐瞒真相,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误解,从而与之进行交易,赢得市场,获取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www.xing528.com)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公平竞争原则,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引诱购买者与之达成交易,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故意捏造、公开虚伪事实或虚假信息,对特定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服务进行恶意贬低和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造成其商业利益损失并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侵权行为。

构成商业诽谤需满足四大要件:第一,行为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二,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竞争优势。第三,其侵害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第四,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进行贬低、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工具和生活方式,它渗入各行各业,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由于网络表达方式易复制、易模仿等特性,使得社会经济活动中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层出不穷。网络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具备一般竞争行为的特征以外,还表现出普遍性、不确定性、跨国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不良影响更为深远,危害更为严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①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②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④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