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现行版本的发文字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根据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由此可归纳出其所倡导的基本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只有排除了对经营者意志自由的限制,他们才能在市场交易中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违背自愿原则而限制经营者的交易自由,会对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导致保护落后、限制公平竞争、扭曲交易关系等现象的发生。
2.平等原则(www.xing528.com)
平等原则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协商,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平等原则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相一致。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应当合情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讲,当某种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人们常用公平、公正等来对其进行评价和判断,所以,公平、公正属于社会道德观念。而且,公平的内涵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和充实。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常常联系在一起,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的竞争才有可能谈得上是公平的竞争。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指的是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坦诚相待、恪守信用,做出正当并且符合商业道德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重要基本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则是以公平和诚实信用等观念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具体商业惯例,被立法吸收,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但是,社会生活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无穷,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在不断被“公认”而确立,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商业道德的全部内容。因此,确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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