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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的立法模式是指在立法技术上如何处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综观当今世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规范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WTO贸易与竞争工作组认为,竞争政策的概念包括竞争法律,这种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比竞争法在范围上要广泛,它包括放松经济管制、促进竞争自由和市场开放的各项政策。然而,实践证明,竞争政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或是主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实施的经济政策,所以它无疑是以竞争法为核心的。

(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而狭义上的竞争法则仅指反垄断法,而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本章所提及的竞争法为广义竞争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垄断组织利用其所处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控制市场、排斥和限制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社会生产失去活力,一系列社会问题也由此引发。阶级矛盾和经济危机的加深,直接威胁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切身利益。面对市场失灵的严重现实,单纯依靠“看不见的手”已无能为力,个别资本家之间的妥协也于事无补,因此必须借由国家之手,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来干预经济、规范市场。正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了。由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竞争立法为契机的,所以,竞争法从一开始便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初衷的竞争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表现出适用对象多样、调整方法复杂、法律内容交叉和法律责任具备综合性等特点。

(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竞争法的立法模式是指在立法技术上如何处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综观当今世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1.分立式(www.xing528.com)

分立式即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区别开来、分别立法。规范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是分立式的典型代表,分别于1896年和1957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分立式的优势在于法律的内容界限清晰,针对性强;不足在于两部法律之间需相互配合和协调,可能会导致执法成本的提高。

2.合立式

合立式即将反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并立法,制定统一的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我国台湾地区是合立式的典型代表,其于1991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将各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统一规定,并专设统一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执法。合立式照顾到了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性,便于执法机关统一理解、综合利用;不足之处在于立法难度较大,技术不善可能导致规制乏力。

3.综合式

综合式即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上不作明确区分,也不制定以“竞争”或“公平交易”直接命名的法律,但相关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调整竞争秩序规制关系。美国是综合式的代表。美国的竞争法体系由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核心的单行法及有关判例构成。其轻法典,重单行法和判例法,实用性和灵活性突出;但体系分散、缺乏严整逻辑,是其不足。

三种模式各有优劣,无高下之分。一国或地区的竞争立法究竟采取何种模式,应视本地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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