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是调整国家机关、经营者、消费者之间因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确认。该法的颁布实施,催生和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标志着我国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民主化迈出了一大步。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它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打击假冒伪劣、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有着与经济法根本一致的宗旨,即该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主体及其行为的角度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www.xing528.com)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本质上应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和依法进行交易的原则。
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中可以总结出该法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四是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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