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许可实施权。
专利权人有权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依合同约定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权将其获得的专利权转让他人。专利的转让导致专利权主体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权,而受让人依法获得专利权。
(4)标记权。
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容器、说明书及产品广告中作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由“中国专利”“专利”或“P”符号表示。
(5)署名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虽不是专利权人,但同样享有署名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年费时,可以在宽限期内补缴并支付滞纳金。
(二)专利权的限制
1.期限限制(www.xing528.com)
专利权有保护期间,保护期届满,专利技术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申请日是指我国专利局的申请日。
2.推广使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3.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予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强制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5.善意侵权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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