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及规定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及规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及规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具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的区别。在评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方案本身的内容,还要考虑它的目的和效果,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所谓“进步”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发展和前进。如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具有新的优点或效果,或者代表了某种新的技术趋势。(www.xing528.com)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可实施性,即发明创造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在产业中应用。二是再现性,即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三是有益性,即发明创造能够在经济、技术和社会领域产生积极和有益的效果。

(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据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应包括新颖性、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