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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赔偿范围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

经济法-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赔偿范围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已由一般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进入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信赖关系)。判断当事人是否进入这一关系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告知、协作、忠实、保护、保密等义务。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顾名思义,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

(三)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www.xing528.com)

所谓“假借”,是指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只是借口与对方谈判,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如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待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违反初步协议或许诺等。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

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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