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一般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在商业实践中,要约常被称作发盘、出盘、发价、报价等。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能够确定,以便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即可,并不一定需要知道要约人的具体情况,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要了解谁为真正的要约人,只要投入货币,做出承诺,便会完成交易。
(2)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必须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可以特定,亦可不特定。如自动售货机、悬赏广告所针对的相对人即是不特定的。
(3)要约须具有缔约的目的。
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并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非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即可。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该广告应视为要约。
4.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撤回要约不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因此,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同意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后者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要约。但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又称为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情形有: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www.xing528.com)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称作“接盘”。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的构成要件
(l)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资格。如果要约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做出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如果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
3.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4.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而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6.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若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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