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合同的界定,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等法律规范。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23章428条,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合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等。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无论身份如何,均为平等主体,无从属、高低之分,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或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平等还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尚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合同内容;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和解除;约定违约责任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地域管辖等。当然,自愿原则也要受诸如强制性规范、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www.xing528.com)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权利义务的大体公正和平衡;也表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公平处理,不能畸重或畸轻。违反公平原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受损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双重约束的作用,是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体现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阶段。合同当事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6.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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