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的方式为: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时,管理人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二)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www.xing528.com)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撤销行为;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无效行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如破产程序中纠正错误支出而被收回的钱款、破产人的债权被予以确认后而应当享有的债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因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收益等。
有上述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缴国库。
(三)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实际上,保证人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中均不得解脱,债权人仍可追究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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