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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经济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按以下规则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经济法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程序进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应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www.xing528.com)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仍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受偿的权利。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按以下规则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如果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做出破产宣告,同时做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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