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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是否合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C公司未在2个月时申报债权,被取消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资格。D公司的债权是以甲企业的厂房作抵押,所以请求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被取消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在以后的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经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是否合法?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破产制度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掌握破产的基本程序;理解破产界限的基本规定;熟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界定和管理人的职责;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能力目标:通过学习,明确完善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分析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问题;在遭遇企业破产时,能够根据破产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案例导读

甲企业到2014年总资产为5亿元,总负债为10亿元。2015年、2016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负债继续加大,到期的债务无力偿还。债权人到法院起诉,申请甲企业破产。法院受理此案以后,通知和公告债权的申报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法院在2个月时主持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益,并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A公司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由于债权人B公司反复催促,甲企业偿还了B公司100万元的债务。C公司未在2个月时申报债权,被取消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资格。D公司的债权是以甲企业的厂房作抵押,所以请求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被取消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在以后的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经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通过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思考:(www.xing528.com)

(1)甲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甲企业破产?

(2)法院通知和公告债权的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3)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C公司和D公司能否参加债权人会议?

(5)甲企业对B公司偿还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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