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又称为公司改组,广义的公司变更包括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项的改变以及公司形式的变更。狭义的公司变更仅指公司登记事项中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东、公司类型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公司合并
现代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为了增强竞争力而相互合并已成为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公司合并,一方面可以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另一方面也可能形成行业垄断,从而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国家均以反垄断法对公司合并进行调控。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合并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1.公司合并的概念和形式
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为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又称为创设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均解散,组建一个新的公司。
2.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应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由合并各方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股东会做出公司合并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做出公司合并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决议之后,合并各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合并协议。然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www.xing528.com)
实施合并之后,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的公司,应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此外,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与公司的合并正好相反,公司分立通常是为了专业化、精细运作而将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分立的形式没有做明确规定,但从国外法律规定及我国公司分立的实践来看,公司分立有派生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分出一部分或若干部分,组建成新的公司,而原公司继续存在的分立形式。解散分立,顾名思义,就是原公司解散,将其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注销,新组建的公司依法登记成立。
公司分立的方向与公司合并正好相反,分立程序与公司合并大体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分立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增资、减资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事项之一,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
1.公司增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简称“增资”。公司增加资本虽然对债权人有利,但也可能给股东分红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修改章程,并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股东依法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可以采取发行新股、债转股以及将资本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等方式。
2.公司减资
减少资本意味着降低了清偿债务的限度,无疑对债权人不利。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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