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即公司成员,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一)股东的主要权利
1.民主性权利
(1)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等。
(2)决策表决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2.财产性权利
(1)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优先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出资转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诉讼权
(1)直接索赔权。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派生诉讼权。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保护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的主要义务(www.xing528.com)
1.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并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应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若不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遵守公司章程
章程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章程规定。
3.不得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公司的存续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不支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强制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应当通知股东所在的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受让该股权。
4.股权收购请求权
若某一或某些股东对公司的存续失去信心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继续合作,又无第三人愿意受让其股权,在此情形下,法律为这些股东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公司法》做出了相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据以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于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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