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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经济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无竞业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经济法

(一)合伙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事务管理,比较常见的形式是由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这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尤其是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较适宜;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形式是在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基础上引申出来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1.一般规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不同规定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无竞业禁止义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这是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损益分配方面的重要区别。

(四)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并进行变更登记。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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