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能作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的出资和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也就是说,独资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没有严格区分。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该无限责任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独资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责任不限于出资额,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权人直接负责。(www.xing528.com)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财产。因此,独资企业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和劣势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表现为:投资人个人出资兴办,设立、歇业的程序均简单易行;经营者利润独享,风险自担,能细致地控制成本;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产权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经营的保密性强。
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也很明显: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无限责任制,因而风险相对较大;企业的规模较小,寿命通常有限。由于投资人只有一个自然人,财力有限,取得贷款的能力较弱,偿债能力有限,这就意味着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容易在竞争中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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