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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效落实电商法市场准入制度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12月4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审批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有效落实电商法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个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制度:

(一)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一般市场准入制度是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在我国,主要是注册登记制度,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注册登记是一种政府认可行为,未经政府认可,即未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以市场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构成非法经营。通过登记制度,使每一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具备作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条件,否则不准入场,从而为稳定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奠定了基础。

1.登记制度的基本类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登记制度有两种: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

拟设立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通过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登记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该企业便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获得经营权。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2)营业登记。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不能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但可以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登记不能使登记的经济组织获得法人资格,但可以使其获取营业资格。经登记取得执照后,该经济组织可以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联营企业;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规定: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淘宝个体等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2018年12月4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做出相关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2.登记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3.登记程序

(1)申请和受理。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一般由企业组建负责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由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申请。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登记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应予注册登记的各项条件。

(3)核准。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www.xing528.com)

(4)发照。

经审查符合核准注册条件的,分别核发下列证照: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主要是指审批许可制度。审批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1.审批制度的适用范围

审批制度主要适用于从事特定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定范围内的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所谓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经济活动是指对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经济的总体发展等可能带来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才能设立的企业主要包括:①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②金融组织;③外商投资企业:④文物经营企业;⑤计量器具的生产、修理企业;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⑦烟草经营企业;⑧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⑨麻醉药品经营企业;⑩广告经营企业;通信服务经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企业等。

2.审批许可机构

审批许可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经营的商品服务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金融业经营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从事证券业务的,由证监会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审批;从事文物经营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审批;从事计量器具生产、修理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烟草业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审批许可形式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审批许可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前置审批是指在某些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登记之前就需要取得的相关审批项目同意书或相关证件,比如要经营食品行业的就需要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置审批则是在企业注册以后,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项目,那么企业就必须通过该项目的审批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清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削减前置审批、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释放投资潜力、发展活力;部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助力创新创业、升级“中国制造”。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017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018年2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见表3-1。

表3-1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

续表

续表

(三)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包括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以及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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