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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市场准入制度目标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维护可持续发展在一切被视为“市场失灵”的地方,都可以看到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而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属于微观管制,但它却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条件。政府应建立以保障市场可竞争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为政府职能建立法律依据,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基础。通过市场准入引导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平衡、持续和共同发展的目标。

经济法中的市场准入制度目标

(一)追求稳定税源

市场准入制度最早是因国家掌握税源的需要而产生的。税收源自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所创造社会财富,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国家运转和职能实施的经济保障。国家要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为了掌握税源,建立了市场主体的登记制度,对企业进行财政性管理。最初市场主体参与经济的范围有限,登记只是政府掌握市场主体信息的一种途径,只具有市场准入制度初步的功能和特征,但时至今日控制税源一如既往是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原因。

(二)合理配置资源

经济学古典理论认为,市场竞争机制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条重要的基本假设就是“经济人”拥有完全信息,即买卖双方对所交易的商品和服务都有完全的了解,双方掌握的信息完全相等。这样,任何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都很容易判别,都可以凝结到价格上,并通过价格得以反映。实际上人们早就知道,现实生活中由于商品和服务日益复杂(特别是金融、证券、保险等),消费方要了解商品、服务乃至企业的投资状况、财务状况相当困难,市场主体不可能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不仅个体搜集、吸收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信息的传递也是不顺畅和不完全的。所以,市场准入制度力图造就一个市场主体信息的平台,并希望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来保障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

(三)确保公共安全(www.xing528.com)

从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适当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尤为必要的。市场主体不但具有经济属性,而且具有社会属性。某些产品或服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如核工业军火及爆炸品剧毒工业、电信邮政业的某些高保密事项等,即便在市场化改革中,对其中的某些领域,仍要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文教、卫生、娱乐、传媒等这些对社会有益的行业承载着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其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一定程度上与意识形态有关,过去这些行业都是事业单位,现在通过改革不断市场化,逐渐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需要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上述涉及的是特殊行业,就一般行业而言,也需要市场准入制度,因为市场风险可能来自市场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也可能来自宏观结构和机制的缺陷和失衡。市场主体既是微观市场行为的执行者,也是宏观经济运行的最终载体,它的合法与适当是市场行为合法与适当、经济发展与平衡的基础。

(四)维护可持续发展

在一切被视为“市场失灵”的地方,都可以看到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而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属于微观管制,但它却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条件。在市场机制下,根据竞争和成本收益来整合并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能够不断发展,其他企业会被淘汰。而市场准入制度中关于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如组织形式、资本金、人员等要求,一般是根据行业特点、发展规律和趋势所确立的,能够一开始就对市场主体的建立起到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整合与优胜劣汰,节约社会资源。政府应建立以保障市场可竞争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为政府职能建立法律依据,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基础。通过市场准入引导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平衡、持续和共同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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