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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经济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主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因此,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谓的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均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经济法》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民事主体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了代理制度,就使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代理得到弥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受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地域的限制,也不能事必躬亲,代理制度则给其以分身之术,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得以扩张。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要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而法人业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也决定了其行为能力的实现依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方式。因此,代理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补充和扩张了各类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般而言,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代订合同而建立了买卖关系、代为履行债务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因此,代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实施被代理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显然,基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被代理人,故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予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也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可见,我国立法既在原则上确认显名代理,也在法定条件下承认隐名代理。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基础,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必须以代理权为依据,不得超出代理权限的范围,否则就会形成无权代理。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虽然代理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得超出代理权限范围,但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并不是被代理人的附庸,而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谓的行为,等同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均由被代理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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